為了保證司法機關在查處以上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時準確適用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于2004年12月21日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定于2004年12月22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