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王靜宇
優先權原則是巴黎公約中三大重要原則之一,利用該原則,申請人可以在其一成員國提交發明專利申請后,獲得12個月期限用以準備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提交后續申請的所有手續。
若沒有完善系統的監控,這12個月優先權期限是很容易錯過的。對于申請人不小心錯過了期限,不少國家地區都提供了救濟途徑。尤其是對于歐洲專利而言,一旦錯過了12個月優先權期限,那么很可能將喪失39個歐洲專利公約成員的專利保護,在某些情況下,喪失專利保護的申請權利,也就意味著喪失了39個市場,這對某些申請人來說,打擊可能是致命的。
為了盡量挽救申請人的損失,歐洲專利公約提供了救濟程序,即權利重建程序(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又稱權利恢復程序。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122款的規定,歐洲專利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若盡管已根據情況采取了所有應該注意的謹慎措施(all due care),但仍然無法遵守相關期限規定,而不遵守該期限的直接后果是導致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請求被拒絕,那么申請人可以根據要求請求恢復權利(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從而挽救該歐洲專利或歐洲專利申請。
根據實踐可知,歐洲專利公約的權利恢復程序是已知此類救濟程序中要求最為嚴苛的。通常,不允許申請人在提交請求恢復權利后提交新的事實及理由,因此,申請人必須在一開始請求該程序時就必須提交有關于無法遵守期限的所有情況陳述及支持的詳細證據,以使得歐洲審查員確認該請求已滿足了此條款下“所有應盡努力”(all due care)的標準,從而挽救該專利或專利申請。首次提交理由陳述及相關證據后,審查員也會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來澄清某些事實。
歐洲專利公約對“所有應盡努力”(all due care)的標準并未給出明確的定義,該標準是由判例法所定義的。實踐中,達到該標準確實有較大難度。
若一味和歐專局的標準死磕,那么可能還會喪失了其他方式的挽救機會。本文將介紹幾個重要歐洲國家的權利恢復程序,為申請人在案子瀕臨死亡的情況下提供另一個可能。
1.德國
德國,通常是廣受申請人青睞的重要歐洲國家之一。
根據德國專利法第123(1)款的規定,任何人因非自身過錯而未能遵守德國專利局規定的期限,且不遵守該期限將造成法律上的不利后果,那么經過申請人的請求,都可以請求專利局恢復權利。同時,該條款規定不適用于德國專利法第40款所規定國內優先權期限。但是,根據德國專利法第123(7)款的規定,若要求優先權的在先申請是在德國境外提交,且申請人是善意的,那么也有機會進行權利恢復。也就是說,若是國外優先權,那么還是有恢復的可能。
只要提出了可受理且理由充分,則在德國恢復成功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在提交德國權利恢復請求時應同時完成所有未遵守期限行為,即對于優先權的恢復而言,申請人必須準備好完整準確的申請文件譯文。在初步提交恢復請求書時,申請人需要詳細陳述其理由,支持的證據材料可以在提交請求之日起2個月內補充。
對于戰亂、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德國專利局也會公布相關通知,提醒申請人可以利用權利恢復條款,以便其靈活地應對申請人的困難和特殊情況。通常來說,適用官方通知的權利恢復請求不用提供復雜的陳述與證據。
相比較而言,德國權利恢復的標準比歐洲專利局規定的要低了不少,也就是說成功概率會大一些。若申請人認為自身情況很難達到歐洲專利局的權利恢復標準,可以考慮直接在德國走權利恢復程序。若申請人認為自身情況有望達到歐洲專利局的標準,而又擔心可能失敗的話,也可以考慮同時走歐洲和德國的權利恢復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德國只允許巴黎公約途徑的國外優先權期限恢復,即不允許PCT途徑的優先權期限恢復,也不允許巴黎公約途徑的國內優先權期限的恢復。
2.英國
英國脫歐以后,常被申請人誤認為也脫離了歐洲專利公約。實際上,歐盟和歐洲專利局是兩個單獨的地區組織。英國,通常是廣受申請人青睞的重要歐洲國家之一。
根據英國專利法第5(2A)和(2B)款的規定,申請人可以請求延期要求優先權。除了提交表格及費用外,申請人必須提交支持理由的相關證據,且不得提出提前公開請求。若在提交請求時未附上證據材料,則通常會有2個月期限的補正期限。若未提交證據,則恢復請求會被駁回。審查恢復期間,英國專利局會同時進行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但是啟動檢索工作,將由英國專利局與申請人協商決定,因此,申請人在提交延期請求時應準備好專利申請的必要文件。
英國專利法延期標準是非故意(unintentional),這在相關恢復標準中是相對較低的,且英國無論巴黎公約途徑,還是PCT途徑,都允許申請人延期要求優先權。
所以,當申請人無法滿足歐專局的恢復理由標準時,選擇在英國申請延期要求優先權,將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3.法國
法國,通常是廣受申請人青睞的重要歐洲國家之一。
根據法國工業產權法第612-16-1款的規定,若申請人能夠提供正當理由(legitimate excuse)證明未能遵守12個月優先權期限的規定,那么可以請求恢復優先權。若申請人提出了請求公布請求,那么該優先權恢復請求必須在申請公布的技術準備完成之前可被接受,且申請人在提出優先權恢復時應提交了專利申請的法文譯文。
法國優先權恢復的理由是正當理由,類似于due care。但是,此類理由標準相當于歐洲專利局來說,還是相對低了一些。需要注意的是,法國關閉了PCT直接進入的途徑,也就是說,若為PCT申請,則無法考慮法國優先權恢復程序,只能通過歐洲專利局的權利恢復程序才有可能后續(歐洲專利授權后)在法國獲得專利保護。
所以,若是巴黎公約途徑的話,申請人無法滿足歐專局的恢復理由標準時,也可以考慮單獨在法國提出優先權恢復請求,從而獲取法國的申請權利。
總而言之,了解歐洲各國家法有關于期限恢復的規定,那么申請人在錯過優先權期限時就不必在死磕歐洲專利局的恢復程序,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在各歐洲國家申請優先權恢復,也為申請人提供了歐專局恢復程序之外的備選方案。至于選擇哪個申請方案,還是要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最后,還有一點需要提醒申請人的是優先權期限的恢復程序與其他錯過期限的恢復程序不同,有一個具體的期限限制,即自優先權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可以提出恢復請求,也就是說,最晚提出優先權恢復請求的期限為最早申請日起14個月。一旦錯過前述期限,將不再能夠進行恢復。當然,恢復程序是一種救濟途徑,大部分國家地區局都需要申請人提供具體的理由和證據,這就意味著若理由和證據存在瑕疵,恢復請求本身就存在瑕疵,那么最終獲取的專利權也可能存在瑕疵,這將影響專利權的穩固性。因此,建議申請人在案件管理中對于此類法定期限一定要建立完善的監控系統,以免錯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