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1年日本《專利法修正案》,對于錯過期限提出恢復權利的要求,從“有正當理由”放寬至“非故意標準”,相關程序不變。“非故意標準”適用于2023年4月1日生效之日及之后超過時限的申請,對于2023年3月31日及之前錯過期限的申請,恢復權利的要求仍是“有正當理由”。
上述新規所涉及的權利恢復包括:提交翻譯文本、主張優先權、請求審查、逾期支付專利費等。申請人或所有人須在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恢復權利的要求,并支付相關費用。
機構代碼: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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