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出臺強制性規定鼓勵機構和個人依法轉移自主創新成果
2009-02-01 根據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等9部門日前發布的有關文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單位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研究開發的,要及時通過網絡等形式,將有關自主創新項目以及知識產權、技術轉移等情況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除外),有關公開發布的要求必須在項目合同中予以明確。
上述9部門日前發布的《關于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的若干政策》要求不斷完善國防科技成果解密制度,適時發布具有民用產業化前景的自主創新成果;相關機構要充分利用各類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發布知識產權信息。
為鼓勵科研人員開展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活動,上述9部門要求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要將科研人員開展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情況作為重要的評價內容,引導、支持科研人員積極投身于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活動。對在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給予獎勵。
據了解,上述規定旨在完善創新成果發布機制,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向企業轉移自主創新成果,鼓勵科研人員參加自主創新成果的轉移,增強企業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能力。